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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3.7 德圣公司正式成立。
2002.3 公司与云南特安呐制药有限公司合作,运作丹参益心胶囊等十余个药品。
2002.5 公司成功设计了医院检测讲座活动模式。
2002.9 医院检测讲座活动模式在农村试点。
2003.5 公司与浙江得恩德制药有限公司合作,运作其独家脑中风产品脑塞安胶囊。
2003.10 公司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成立了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程。
2003 医院检测讲座活动在农村、城市均取得巨大成功。
2004.7 与华能药业达成合作协议,独家运作其清华大学专利产品金能量。
2004.8 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启动健康中国万里行健康百岁工程。
2004.9 设计了金能量互动组合式联谊会模式。
2004.10 金能量互动组合式联谊会模式在潍坊率先取得成功突破。
2005.2 德圣公司2005年营销工作会议在济南东郊饭店举行,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主任谢启麟等参加。
2005.3-12 健康中国万里行健康百岁工程在全国启动。
2005.10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李深会长、耿精忠副会长等到德圣公司考察。
2005.12 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中央军委保健委员会、中国健康教育协会等单位主办,德圣公司承办的“健康进社区,向老将军献爱心活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来自总参、总政、总后、总装和武警部队的近百名老将军参加了会议,并受赠了金能量。
2006.2 德圣公司2006年全国营销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全国300多名经理骨干参加会议。
2006.4.11 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中央军委保健委员会发起并主办、德圣公司承办的“三高四病预防工程”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启动。
2006.7 与济宁市老龄委合作,在微山湖举行向铁道游击队故里献爱心活动,向铁道游击队老队员及其家属赠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
2006.8.27 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发起并主办,德圣公司承办的“中医养生保健工程”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启动。
2006.10 公司与北京云大药业达成合作协议,独家运作其产品洪齐之康胶囊。
2006.12 德圣公司向延安的老红军、老八路和解放军老战士赠送了洪齐之康胶囊和生活日用品。
2007.1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中医养生保健工程暨三高四病预防工程2007年工作会议暨著名营养专家于康教授健康报告大会在北京全国政协大礼堂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1100余名会员代表参加大会。
2007.2 德圣公司2007年全国营销工作会议在济南东郊饭店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500余名经理参加会议。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会长李深等出席会议。
2007.4.11 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主办,德圣公司主办的红色健康行活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启动。
2007.6 参加共和国老将军沂蒙健康行的高俊、高文江等十名共和国老将军一行到公司参观考察。公司领导与老将军、中国老年保健协会领导一起到蒙阴慰问临沂六姐妹,并向他们赠送了金能量和日用生活品。
2007.7 公司与山东宝来利来达成合作协议,由公司独家运作其产品灵芝宝尔胶囊。
2007.8.18 由公司主办的中医养生保健工程三高四病预防工程红色健康行下半年工作会议在北京大会百年讲堂隆重举行,来自全国的2300名会员参加大会。卫生部十大首席健康教育专家赵霖教授做了《饮食有节,身必无灾》的健康报告。
2007.9 由中国中医科学院主办,德圣公司承办的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工程在中国中医科学院举行。国医大师陆广莘等出席大会。
2007.10 由公司主办的红色健康行向国务院老干部献爱心活动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举行。谢觉哉夫人,参加过长征的老红军王定国出席会议并为红色健康行题词。
2008.2 德圣公司2008年全国营销工作会议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700余名经理参加会议。
2008.6 由公司承办的向九老献爱心活动在北京第二国宾馆举行。卫生部、中央军委保健局、老体协、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单位的领导,以及来自北京的老领导、老干部、老将军、老外交家、老教授、老体育工作者、老艺术家、老健康教育专家等九老代表参加了大会。
2008.11.11 由公司主办的健康生活生活方式大巡讲——洪昭光教授 健康报告大会在北京奥体中心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5500名会员参加大会。
2009.4.12 由清华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北京蚯蚓研究所等单位主办、公司承办的“中国地龙健康产业战略发展研讨既清华大学地龙有效组分综合利用研讨会”在清华大学隆重举行。
2009.5.21 灵芝健康产业与平衡态医学高层专家论坛在中国中医科学院举行。
2009.6 三七红曲研讨会在国务院第二国宾馆隆重举行
2009.8 舒克研讨会在中国中医科学院隆重举行。
2009.11.11 健康生活方式大巡讲—卫生部首席健康教育专家殷大奎 教授健康报告大会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隆重举行。来自全国的近万名会员参加了大会。
2010.1 启动全国民间中医药治未病保健工程
2010.2 德圣公司2010年营销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800余名市场部经理总经理参加了大会。
2010.6.26 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和公司联合主办的“全民骨与关节健康促进行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全国人大、老龄委、卫生部、中央军委保健局、中央保健局等单位领导出席了大会。
2007.8.18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中医养生保健工程、三高四病预防工程、红色健康行2007年下半年工作会议在北京大学百年讲堂隆重举行。
2010.10.24 清华大学蚯蚓专利技术应用成果报告会在北京清华大学纳米中心召开。
2010.10.28 关爱老年健康,承诺诚信活动·卫生部首席健康教育专家赵霖教授健康报告会在北京国家奥体中心举行。
2010.10.28 “尊老、敬老、爱老,关爱老年健康”承诺诚信活动暨卫生部首席健康教育专家王陇德院士健康报告会在北京国家奥体中心举行。
2011.1.16 全国民间中医药治未病保健工程一周年庆典在北京和平饭店隆重举行。
2011.4.26 三高四病预防工程五周年庆典会员文艺晚会暨卫生部首席健康教育专家殷大奎教授报告会在北京总参一所举行。
2011.5.15 中医中药健康促进工程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启动。
2011.5.19 红色健康行活动全国会员健康汇报会暨红色健康行活动二期启动大会在北京总参一所隆重举行。
2011.5.29 贺清华百年,送健康快乐·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中医养生保健工程慰问清华老科技工作者活动。
2011.6.26 庆清华百年,送健康快乐·清华老科协慰问中医养生保健工程济南会员暨清华大学科技成就宣传活动启动会在北京清华大学纳米中心举行。
2011.7.1 中药降压1+3健康行动进社区启动会暨全国民间中医药治未病保健工程2011年下半年工作会议在山东泰山隆重召开。
2011.7.10 中国航天军事医学科技成果报告暨会航天军事医学科技成果巡展活动在北京航天城隆重启动。
2011.8.2 庆清华百年,送健康快乐·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中医养生保健工程慰问四川清华学子活动在北京清华大学组织举行。
2011.8.15 1131长寿文化进社区启动会暨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工程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山东泰山隆重召开。
2011.8.25 “12365,健康过百岁”活动启动仪式暨中医养生保健工程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总参一所隆重召开。
2011.8.30 骨骼健康人长寿活动启动仪式暨全民骨与关节健康促进行动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山东泰山隆重召开。
2011.10.27 “辉煌十二五,健康增一岁”宣传活动暨著名体质医学专家王琦教授报告会在江南大学体育馆组织召开。
2012.1.8 中国养生文化研究院成立仪式暨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2012年春节团拜会在北京和平饭店举行。
2012.3.15 3.15健康产品安全质量论坛暨全国名医名院颁奖盛典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隆重举行。
2012.5.30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进家庭活动暨卫生部首席健康教育专家万承奎教授报告会在北京清华大学隆重举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der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简称:CEH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老年保健的各方面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识之士,保健品的生产及经营企业、科研机构,老年疾病防治机构,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多学科、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发挥协会优势,团结和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本协会在卫生部和民政部领导下,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努力创造老有所为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会议展览、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一、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向社会进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传。
二、组织医疗保健专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机构。为老年人和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同时开展老年保健养生、老年病研究。
三、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老年保健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能力。
四、开展国内、国际老年保健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国内外老年保健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取得广泛联系,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网络平台,为全社会老年事业服务。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相关机构建立联系,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考察和交流,广泛开展合作推荐我国传统养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及用品。
六、开发为满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场而兴办相关实体。
七、接受政府委托和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的项目,并在其指导下,将其从局部向全社会推广,使其受惠老年群众更加广泛。
八、整合社会资源,创办具有中国传统养生保健及医特色疗的专门机构,为老年人医疗康复服务。
九、承办会议及展览,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协助老龄产业开展推广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与老年保健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四、各省(市)老年保健协会应是本协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如半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可在境外聘请荣誉副会长和荣誉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的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副会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本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7月1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已在社团整顿期间报民政部核准,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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